失信被执行人 |
常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02********1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303民初497号 |
案号 |
(2019)皖0303执6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蚌埠翼诚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10246120.13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其中4879636.64元的利息自2016年9月30日起算,另5366483.49元的利息自2017年2月8日起算,均算至代偿款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蚌埠翼诚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5万元;三、被告常青、胡秀芳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胡秀芳提供抵押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板桥河路东临泉路北元一名城A10幢10-1101号房屋(产权证号:合产332742)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110万元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常青名下提供抵押的车牌号为皖AVR988号的奔驰车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65万元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六、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蚌埠翼诚玻璃有限公司所抵押的生产设备(抵押登记号为:055201012015089)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530万元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七、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蚌埠翼诚玻璃有限公司所质押的质押专利权(质权登记号为:2015990000324)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500万元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八、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常青所质押的股权【质权登记号:(怀)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112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147.2万元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九、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胡秀芳所质押的股权【质权登记号:(怀)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111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12.8万元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十、驳回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其它的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5-06 |
发布时间 |
2019-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