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25********2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725民初1355号 |
案号 |
(2020)川0725执恢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梓潼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云峰、龚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剩余本金5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从2019年1月18日起以10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计算至2019年6月28日。2019年6月29日起以5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计息至本息付清时止);二、被告张云峰、龚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共计...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梓潼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2-25 |
发布时间 |
2020-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