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2********4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2民初3867号 |
案号 |
(2020)苏1182执11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郭德华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51572.49元及利息42919.83元(暂算至2020年3月21日,2020年3月22日至实际给付日止按照约定逾期年利率13.5%计算),计294492.32元;2、郭佳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2724元由被告承担。4、被执行人未按照指定日期履行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