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科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67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725民初1094号 |
案号 |
(2020)川0725执恢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梓潼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王新毓、王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支行借款本金2853745.5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至2018年6月12日的利息为1090456.58元,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0375%支付逾期利息,对2018年6月13日起每个月未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12.0375%计收复利(利息结算以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支行系统生成的利息清单为准);二、被告四川省汇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科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王新毓、王小林、四川省汇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科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917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王新毓、王小林负担,被告四川省汇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科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梓潼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时间 |
2020-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7250667620596 |
登记机关 |
梓潼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梓潼县经济开发区海南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