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宏舰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49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502民初7773号 |
案号 |
(2020)鲁1502执13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高唐县腾飞电动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79000元;二、被告山东宏舰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山东华鑫工贸有限公司、聊城柏斯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卢强、高飞、田海燕、张丹丹、宋树栋、刘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山东华鑫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宏舰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聊城柏斯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卢强、高飞、田海燕、张丹丹、宋树栋、刘静对上述款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唐县腾飞电动车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原告承担105元,被告承担67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时间 |
2020-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高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526054968789Y |
登记机关 |
高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人和街道105国道与人和路交叉口西北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