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邢台佳昊玻璃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74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582民初180号 |
案号 |
(2019)冀0582执9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元利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靳竹良借款350000元及利息182000元,并自2019年1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邢台佳昊玻璃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20元,减半收取4560元,由被告元利强、邢台佳昊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5-23 |
发布时间 |
2019-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冀0582执97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23 |
执行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36560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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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元利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27077480065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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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