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佳隆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20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08民初831号 |
案号 |
(2020)冀0108执3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家庄翰纬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18914119.31元、借款期内欠息694279.5267元,共计19608398.8367元,并承担逾期罚息(逾期罚息计算以19608398.8367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9.2625%的标准,自2019年4月8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河北佳隆食品有限公司、翰林经纬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张树强、张涛对偿还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对被告张涛用于质押的其本人持有的石家庄翰纬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股权(股权数额1564.4616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石家庄翰纬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河北佳隆食品有限公司、翰林经纬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张树强、张涛支付原告石家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65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01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石家庄翰纬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河北佳隆食品有限公司、翰林经纬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张树强、张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时间 |
2020-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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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树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8176206609X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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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辛集市迎宾路北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