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罗城科潮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72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103民初6940号 |
案号 |
(2020)桂1225执1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罗城科潮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丰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归还货款9321227.58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9321227.5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自2018年2月1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西罗城科潮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丰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66500元;三、为实现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南宁市丰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罗工商抵登字(2016)第4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机器设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南宁市丰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351元,由被告广西罗城科潮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7754元,由原告南宁市丰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597元。上述各项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17 |
发布时间 |
2020-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韦李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22555721476X1 |
登记机关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罗城县天河镇维新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