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91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102民初1736号 |
案号 |
(2020)皖1102执7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安徽省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分公司、安徽省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滁州市琅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732万元并承担违约金140万元,合计87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840元(原告垫付),公告费560元(第二被告垫付),合计73400元,由被告安徽省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分公司、安徽省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时间 |
2020-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施用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149175116Y |
登记机关 |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118号汇丰广场办1幢24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