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广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06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04民初2942号 |
案号 |
(2020)皖0104执17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运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中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400000元(自2018年9月29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月28日,此后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运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5000元、保全担保费6600元;二、原告安徽中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王运久持有的证券代码为837540的安徽广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数量为5000000的股份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9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王运久、安徽广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4-03 |
发布时间 |
2020-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运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600560651653N |
登记机关 |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亳州经济开发区牡丹路90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