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泓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91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3民初6989号 |
案号 |
(2020)苏1283执17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泓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借款本金、利息、-14-罚息、复利共计28034104.73元(利息、罚息、复利算至2019年7月8日),并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给付自2019年7月9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被告刘权、周国华、梅赛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江苏泓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律师代理费500000元;被告刘权、周国华、梅赛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江苏泓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有权以被告刘权抵押的位于泰兴市鼓楼北路116号精品商城603室及泰兴市黄桥镇华溪中路53号房屋、被告刘新生抵押的位于泰兴市府前公寓4幢202室及泰兴市东城社区隆鹤路一巷9号房屋、被告刘兴梅抵押的位于泰兴市北苑小区2号东数第4户房屋、被告泰兴市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泰兴市黄桥镇朱何村石马一组的房屋与各抵押人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范围除本判决第一、二项主文义务外,还包括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18947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47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9471元,-15-由被告江苏泓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刘权、周国华、梅赛男负连带清偿责任(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时间 |
2020-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368915384XL |
登记机关 |
泰州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永安工业园永新东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