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恒格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3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阜商初字第00511号 |
案号 |
(2020)苏0923执恢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盐城市冠达特钢铸造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阜宁县财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借款本息1538701.76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盐城市冠达特钢铸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阜宁县财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75000元(原告阜宁县财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已收取)。三、被告江苏恒昊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盐城市冠达特钢铸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江苏恒昊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后可以向被告盐城市冠达特钢铸造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四、驳回原告阜宁县财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4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盐城市冠达特钢铸造有限公司负担19323元,由原告阜宁县财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盐城市才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010104022782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时间 |
2020-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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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国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2569331831X4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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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建湖县芦沟镇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