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岐丰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48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1民初253号 |
案号 |
(2020)津01执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宇昊盛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19818324.69元,计至2017年4月17日的罚息7015686.94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按照《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约定计付);二、被告天津岐丰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凤岐、王兴民、李善恒、李伟、李向民、徐广明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宇昊盛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970元、公告费已发生1110元(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均由被告天津市宇昊盛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天津岐丰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凤岐、王兴民、李善恒、李伟、李向民、徐广明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时间 |
2020-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凤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37548495614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静海县百亿道1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