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283********6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平商初字第2752号 |
案号 |
(2014)平执字第023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陈鹏付给原告山东菏泽嘉华玻璃有限公司货款126000元,自2014年2月份开始,于每月月底支付10500元,直至付清为止。如有一期不按时支付,原告可就全部货款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835元,减半收取1417.5元,由原告山东菏泽嘉华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4-06-24 |
发布时间 |
2015-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