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华塑之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789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307民初13779号 |
案号 |
(2020)粤0307执15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深圳市华塑之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梅州万亿达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9300元及滞纳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四倍利率,自2015年10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二、被告曹永华对被告深圳市华塑之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梅州万亿达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元,由被告深圳市华塑之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曹永华负担。备注:案件受理费282元(追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2-17 |
发布时间 |
2020-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曹永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342855789G |
登记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辅城坳社区风塘工业园B6号二楼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