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兴安盟广联腾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0N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2民初19394号 |
案号 |
(2020)辽0102执40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蒋阿木古楞、兴安盟广联腾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810.79元、利息481.66元(截止到2019年8月13日),并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原、被告签订的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给付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利息、逾期利息 二、被告蒋阿木古楞、兴安盟广联腾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违约金4321.62元,上述第一、二项所涉利息、逾期利息以及违约金的总和,按对应期间借款本金计算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如果被告未按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如被告蒋阿木古楞、兴安盟广联腾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蒋阿木古楞、兴安盟广联腾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蒙fbz610机动车在上述债权范围内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640元,由被告蒋阿木古楞、兴安盟广联腾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时间 |
2020-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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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文都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2201MA0N52N58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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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