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丹东隆成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75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宽民一初字第00182号 |
案号 |
(2018)辽0624执恢2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丹东隆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董瑶辉购房款107400元、电动门1900元、保证金1000元、电费820元,合计11112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利息(其中定金20000元的利息从2010年11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余下款项91120元的利息从2014年10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丹东隆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董瑶辉109000元;三、驳回原告董瑶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70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6390元,由被告丹东隆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8-07 |
发布时间 |
2018-09-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雪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6245675691264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城厢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