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省安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26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581民初5141号 |
案号 |
(2020)豫0581执19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祥发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林州市腾达城市环卫保洁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49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汇丰信用社与被告河南祥发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计付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该笔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被告已支付利息1167229元);二、被告河南省安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宏明、高宏涛、张高忠、冯祥会、吕小龙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0元,由被告河南祥发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河南省安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宏明、高宏涛、张高忠、冯祥会、吕小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时间 |
2020-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高宏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5007126696853 |
登记机关 |
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12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