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洛阳乙怡珠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42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302民初649号 |
案号 |
(2020)豫0302执3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爱玉之家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880万元,并从2017年12月30日起按月利率7.8‰向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该款的利息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已付的利息37649.88元待执行时予以扣除);二、被告洛阳久通管业有限公司、洛阳乙怡珠宝有限公司、马学来、于小飞、杨艳艳、陈聂磊、布艮良、苗兴国、赵小军对被告河南爱玉之家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洛阳久通管业有限公司、洛阳乙怡珠宝有限公司、马学来、于小飞、杨艳艳、陈聂磊、布艮良、苗兴国、赵小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爱玉之家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四、驳回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458元,公告费1000元,共计81458元,由被告河南爱玉之家商贸有限公司、洛阳久通管业有限公司、洛阳乙怡珠宝有限公司、马学来、于小飞、杨艳艳、陈聂磊、布艮良、苗兴国、赵小军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时间 |
2020-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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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赵小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305074233173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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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洛阳市涧西区周山路和顺园小区5栋2单元120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