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保利伟业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30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382民初6708号 |
案号 |
(2020)苏0382执8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汉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陇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0万元及利息90812.56元(其余利息以220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9月20日后按照年利率10.4%计算至本息结清之日止)。二、被告刘蕊、刘贤锦、刘贤平、江苏省鼎鑫食品有限公司、徐州保利伟业食品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02元,减半收取12451元,由被告刘汉涛、刘蕊、刘贤锦、刘贤平、江苏省鼎鑫食品有限公司、徐州保利伟业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时间 |
2020-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贤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826730491594 |
登记机关 |
邳州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邳州市宿羊山镇镇南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