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廊坊市融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54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1003民初4099号 |
案号 |
(2018)冀1003执17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丽红借款本金845400元及利息(借款本金30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6月23日起、本金102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7月26日起、本金109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8月9日起、本金334400元的利息从2015年9月16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廊坊市融金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30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丽红借款本金845400元及利息(借款本金30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6月23日起、本金102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7月26日起、本金109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8月9日起、本金334400元的利息从2015年9月16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廊坊市融金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30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8-27 |
发布时间 |
2019-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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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东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003595438617W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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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第三大街A座11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