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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门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709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703民初5598号
案号
(2020)粤0703执3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570195609092】。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三方确认,截至2016年12月1日,被告江门金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共欠原告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五邑锦绣豪庭高层住宅及其他附属工程的工程款及相应欠款利息合计人民币31804015.56元[其中i1、i2(即12、14幢)工程款492265.59元,i3、i4(即16、18幢)工程款为10726375.49元,i5(即20幢)工程款为17585374.48元,利息为3000000元]。二、原、被告三方确认被告江门金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用以下房屋抵顶原告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工程款人民币10726375.49元:1、被告江门金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用翠景路18幢1403室、翠景路18幢1303室,18幢603房,20幢405室20幢806室,20幢808室,20幢1007室,12幢103室,12幢105室、20幢306室20幢406室,车位dx273,车位dx274,车位dx212,车位dx221,车位dx276车位dx047,车位dx126、车位dx632,车位dx158,车位dx159,车位dx26,车位dx27、车位dx28、车位dx323,车位dx635,车位dx636,车位dx250以上共11套房屋及17个车位作价人民币10726375.49元抵顶原告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本金人民币10726375.49元,每套房屋总价及每个车位总价见附表;2、被告江门金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根据原告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指定或委托销售上述房屋及车位给相关第三人,所得价款不论多少均归原告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同时被告江门金华房地产有限公司配合办理相关房屋及车位的登记过户手续。房屋办证所需的税费由原、被告依相关规定各自承担。3、如上述抵顶房屋因其他原因未能抵顶偿还的,则相应的款项计入第三条的最后一期(即2017年12月31日)进行偿还。三、扣减本协议第二条以房抵顶的工程款被告江门金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本息为人民币20585374.48元[[i5(即20幢)工程款为17585374.48元,工程款利息为3000000元]按以下方式分期支付:1、第一期:2017年1月31日前,被告江门金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20幢703(价值1079160元),20幢1503(价值959040元)20幢1605(价值972480元)的房屋抵顶人民币3010680元;被告江门金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另支付现金人民币1500000元,如不能支付现金的,则以等值的房屋、车位抵顶;2、第二期:被告江门金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定于2017年7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9000000元,其中2017年2月28日前支付人民币1500000元或以等值的房屋、车位抵顶,之后每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1500000元或以等值的房屋、车位抵顶;3、第三期:被告江门金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定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4074694.48元,每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810000元或以等值的房屋、车位抵顶,最后一个月支付人民币834694.48元或以等值的房屋、车位抵顶;4、原告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20幢尚欠工程款人民币17585374.48元范围内对上述翠景路20幢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5、被告江门金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利息人民币3000000元;6、如上述第1至5条的款项未按期支付,则被告江门金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前用未销售的房屋及车位抵顶上述未支付的工程款,其中房屋抵顶的单价为6000元/平方米,负一层的子母车位160000元/个,标准车位120000元/个,微型车位90000元/个;负二层的子母车位150000元/个,标准车位110000元/个,微型车位80000元/个。房屋、车位办证所需的税费由原、被告依相关规定各自承担;7、如果上述协议被告江门金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有任何一个月不履行的,原告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可对剩余的全部款项申请执行,未支付的工程款从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工程款利息至2017年12月31日。四、如被告江门金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未能于2017年12月31日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则被告江门金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对20幢尚欠的工程款本金人民币17585374.48元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如已按期支付的工程款本金,则不再计算利息.五、被告陈克俭对被告江门金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述欠原告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五邑锦绣豪庭高层住宅及其他附属工程的工程款及相应欠款利息合计人民币31804015.56元及此后产生的欠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六、本案受理费226290元,减半收取113145元,由原告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于2016年12月26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自觉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如义务人在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在调解书送达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1-09
发布时间
2020-07-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700770989134C
登记机关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江门市丰乐路71号106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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