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内蒙古海焱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501********HB3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内0122民初135号 |
案号 |
(2020)内0122执1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内蒙古海焱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石海滨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231888元。二、被告内蒙古海焱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石海滨退还保证金人民币60000元。三、驳回原告石海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78元(原告申请缓交8439元),由被告内蒙古海焱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时间 |
2020-07-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岗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100MA0N50HB3U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开发区滨河南路馨康花园三号楼一单元六楼西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