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阜新四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9********167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902民初236号 |
案号 |
(2018)辽0902执6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阜新四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陈淑霞借款本金228570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付)。此款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陈淑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00元(已交3000元,其余缓交),由原告陈淑霞负提10080元,由被告阜新四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352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9-11 |
发布时间 |
2018-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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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姜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900068308167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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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阜新市细河区解放大街21号商贸城A北1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