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龙韵坊酒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0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503民初141号 |
案号 |
(2018)皖0503执恢3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鞍山市中北工矿产品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齐借款本金4000000元,并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为计算标准,向原告王齐支付自2015年4月5日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马鞍山市中北工矿产品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齐支付律师费100000元。三、被告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龙韵坊酒业有限公司、陈荣、齐金信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龙韵坊酒业有限公司、陈荣、齐金信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鞍山市中北工矿产品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王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2800元,由原告王齐承担2071元、被告马鞍山市中北工矿产品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龙韵坊酒业有限公司、陈荣、齐金信共同承担5072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12-07 |
发布时间 |
2020-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500670917715E |
登记机关 |
马鞍山慈湖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慈湖高新区陶甸路180号1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