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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俞之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900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322民初6520号
案号
(2020)苏0322执3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沛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苗永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广峰借款本金1200000元、支付利息555000元,合计1755000元;二、被告江苏奥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江苏奥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苗永康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928元,由原告朱广峰负担535元,被告苗永康、江苏奥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393元(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1-14
发布时间
2020-07-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李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322590025987B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沛县杨屯镇供销农贸商城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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