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瑞群服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84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2民初2161号 |
案号 |
(2020)苏0582执12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瑞群服饰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卞丽华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月利率10.8‰计算)。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江苏瑞群服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卞丽华律师费损失105818元、保险费损失3000元,合计108818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被告钱仲益、陆瑞英、钱宇科、赵陈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7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774元,由被告江苏瑞群服饰有限公司、钱仲益、陆瑞英、钱宇科、赵陈燕负担。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本院(户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50536870917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12 |
发布时间 |
2020-07-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陆瑞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2628400616C |
登记机关 |
张家港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塘桥镇妙桥欧桥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