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深傲服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57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洪民二初字第173号 |
案号 |
(2015)洪中执字第003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省物产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借款本金3961476.39元及其截至2014年9月10日的利息372106.33元,本金3961476.39元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12AA40153)约定计算;二、被告江西省物产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借款本金3979867.10元及其截至2014年9月10日的利息232523元,本金3979867.10元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融资合同》(编号:13AA40044)约定计算;三、被告江西省物产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6万元;四、被告江西深傲服装有限公司、曾峰、谭思红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省物产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五、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对被告江西省物产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的出口退税账户(账号:193209164917)中退税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对被告曾晖、曾竞慧、陈霄、曾辉武、邹淑梅提供的抵押物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205号恒茂国际华城12栋A单元1726室、南昌县芳湖路566号丰源淳和住宅区1栋五单元102室、104室、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怡园路888号洪城比华利6栋1单元201室、南昌市西湖区养济院117号6单元201室的房产(他项权证号:洪房他证西湖区字第1000812899号、南房他证莲塘镇字第2034107号、南房他证莲塘镇字第2034108号、洪房他证西湖区字第1000812838号、洪房他证红谷滩新区字第1000812873)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曾晖、曾竞慧、陈霄、曾辉武、邹淑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省物产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5-09-16 |
发布时间 |
2016-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仁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4057057153803 |
登记机关 |
共青城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共青大道(共青地税局南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