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36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502民初1610号 |
案号 |
(2019)鄂0502执14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北两江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93042.17元及截止2018年4月9日的逾期罚息共计人民币1677355.49元。湖北两江春贸易有限公司还应继续支付逾期罚息,自2018年4月10日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时止。二、被告湖北两江春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77万元,及截止2018年4月9日的利息234239.60元,复利72473.69元,逾期罚息2271948.00元。湖北两江春贸易有限公司还应继续支付逾期罚息,自2018年4月10日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时止。三、被告湖北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粟冰峰、郑晋华、粟家琼对被告湖北两江春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9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湖北两江春贸易有限公司、湖北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粟冰峰、郑晋华、粟家琼共同负担,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6-20 |
发布时间 |
2019-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鄂0502执149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20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5633973.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董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500673679986A |
登记机关 |
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宜昌市沿江大道万达广场写字楼C座29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