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00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71民终15号 |
案号 |
(2020)晋7102执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运九商贸有限公司货款三百八十六万九千九百二十六元七角并赔偿利息损失(分别以三百六十九万六千九百五十九元一角四分为本金,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以三百七十八万九千一百一十五元四角为本金,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以三百八十四万六千八百一十三元一角六分为本金,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止;以三百九十一万八千二百四十二元四角六分为本金,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20日止;以四百零二万七千四百二十一元一角四分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止;以四百一十万四千一百四十二元四角五分为本金,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20日止;以四百一十三万四千九百八十九元一角二分为本金,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13日止;以四百一十六万九千九百二十六元七角为本金,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2月2日止;以三百八十六万九千九百二十六元七角为本金自2019年2月3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山西运九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万八千八百八十元,由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时间 |
2020-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000110071125W |
登记机关 |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44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