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烟台雾中天茶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30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602民初5116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鲁0602执22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烟台新亚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川浩宇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烟台雾中天茶业有限公司、被告胡克锋于2017年12月18日签订的《借款偿还协议》;二、限被告烟台川浩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烟台新亚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50万元及利息529万元(以11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及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上述计算方式计算的利息;三、限被告烟台川浩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给原告烟台新亚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万元;四由被告烟台雾中天茶业有限公司、被告胡克锋对被告烟台川浩宇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烟台新亚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烟台川浩宇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烟台新亚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时由被告烟台雾中天茶业有限公司、被告胡克锋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25778元,由原告烟台新亚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90元,由被告烟台川浩宇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烟台雾中天茶业有限公司、被告胡克锋共同负担122588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因原告烟台新亚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全额预交且同意被告直接支付,限被告烟台川浩宇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烟台雾中天茶业有限公司、被告胡克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迳付给原告12758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时间 |
2020-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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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胡克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60231304301X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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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南迎祥路附3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