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金凯旋再生资源收购连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70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211民初10266号 |
案号 |
(2020)辽0211执3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第三极(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金嘉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签订的编号为201711001《融资租赁合同》。二、被告大连金嘉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第三极(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5989847.54元,其中于2019年9月15日前给付原告租金200000元,2019年10月15日前给付原告租金200000元,2019年11月15日前给付原告租金2594923.77 元,2020年2 月15日前给付原告租金2994923.77元。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大连金嘉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以前给付原告第三极(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153866.49元。四、被告大连金凯旋再生资源收购连锁有限公司对上述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二被告有一期未按还款计划履行,原告可就二被告未付款全额申请强制执行。诉讼费人民币29531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大连金嘉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1-10 |
发布时间 |
2020-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法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2006870950688 |
登记机关 |
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中革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