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景德镇德通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35X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民终15959号 |
案号 |
(2020)粤0111执20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景德镇德通物流有限公司、冯绍华向原告明通重型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335667.79元及利息(利息以6335667.79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按年利率8.5%计算,自2018年9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12.75%计算);本案受理费33642元,由被告景德镇德通物流有限公司、冯绍华负担(该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两被告在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本院不予退回)。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1-22 |
发布时间 |
2020-07-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冯绍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200MA35X7J232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鲇鱼山镇留阳村委会湖口桥新村12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