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来宾市华元通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513********PR1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202民初433号 |
案号 |
(2019)粤1202执27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两原告黄文欢、黄文道与被告黄楚荣、来宾市华元通科技有限公司、来宾市兴宾区荣涛门窗厂、蔡素英、来宾东方昆仑新能源有限公司一致同意被告黄楚荣支付股权转让价款310万元、违约金100万元、赔偿款62581.5元(含律师服务费、担保费、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的各50%)共4162581.5元给原告黄文欢、黄文道,双方了结本股权转让纠纷。二、被告黄楚荣定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150万元给两原告,余下股权转让价款160万元、违约金100万元、赔偿款62581.5元,被告黄楚荣从2019年9月起每月的5日前各支付15万元款项给两原告黄文欢、黄文道,直至付清上述款项为止。三、若被告黄楚荣在上述(二)项任何一期分期款中超过10天或不按期支付分期款的次数达2次的,两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黄楚荣需一次性支付剩余下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违约金和赔偿金给两原告;被告黄楚荣且同意再赔偿原(一)项减免50%的律师服务费、担保费和财产保全费等赔偿款35600元给两原告;同时被告黄楚荣还同意从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至付清日止以上述未付清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不超年利率24%)计算利息给两原告。四、被告来宾市华元通科技有限公司、来宾市兴宾区荣涛门窗厂、蔡素英、来宾东方昆仑新能源有限公司对被告黄楚荣上述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黄楚荣提供粤d82p38奔驰车辆一台作抵押担保,并同意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两原告办理上述车辆的抵押登记手续。六、原告黄文欢、黄文道收到被告黄楚荣第一期付款150万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端州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全部财产保全。七、本案受理费53963元,调解减半收取26981.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1981.5元(原告已预交),由两原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时间 |
2020-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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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黄楚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300MA5K93PR1W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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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来宾市之江路与西三路交叉口西南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