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97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8民终316号 |
案号 |
(2020)皖1823执恢1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芜湖金宇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2300元,由上诉人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4-10 |
发布时间 |
2020-07-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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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聋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200149785766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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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