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宿州市恒安纸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41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322民初3228号 |
案号 |
(2020)皖1322执恢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州市恒安纸业有限公司自愿偿还原告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39998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22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固定年利率8.61%及逾期罚息利息上浮50%标准计算),定于2017年1月10日前付清。原告表示同意,并自愿放弃其他诉求。二、被告张庆堂自愿对宿州市恒安纸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9939998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75766元,减半收取878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为92883元,由被告宿州市恒安纸业有限公司、张庆堂共同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时间 |
2020-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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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庆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322694114845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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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