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千舟贸易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379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118民初2715号 | 
| 案号 | (2020)苏0118执恢119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千舟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72万元及利息315413.69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6月7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6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南京柯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杭河水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563元,由三被告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 发布时间 | 2020-07-06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杭五头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高淳区古柏集镇16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