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81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一中民二初字第0155号 |
案号 |
(2017)津0111执2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五大湖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有限公司天津西青支行借款本金12000000元及截至2014年9月10日的利息321829.99元、罚息538200元、复利17059.77元,以上共计12877089.76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支付自2014年9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二、被告王吉群、衣广荣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99603元、公告费260元,共计99863元,由被告天津市五大湖工贸有限公司、王吉群、衣广荣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7-01-20 |
发布时间 |
2017-0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牟福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7581402698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大厦六层601-613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