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0302********0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0303民初377号 |
案号 |
(2018)黔0303执19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云南遵商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宇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该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5年8月14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周勇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9,2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云南遵商投资有限公司、周勇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8-07-25 |
发布时间 |
2018-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