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呼图壁县金信银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31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新2323民初192号 |
案号 |
(2018)新2323执4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魏忠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周贤芝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计至2017年11月18日的利息及违约金为8000元;自2017年11月1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5‰计算);二、被告马维新、被告杨雪梅、被告马维忠、被告王利风、被告马小龙、被告罗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周贤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魏忠光、被告马维新、被告杨雪梅、被告马维忠、被告王利风、被告马小龙、被告罗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8-05-09 |
发布时间 |
2018-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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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任志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323053170898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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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和庄路21号(二街13产区2院1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