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宋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3********5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422刑初321号 |
案号 |
(2020)桂0422执2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自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2022年1月29日止。所处罚金,限被告人于本案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李志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所处罚金,限被告人于本案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宋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0日起至2021年10月19日止。所处罚金,限被告人于本案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魏胜堂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止。所处罚金,限被告人于本案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五、被告人柯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2021年9月16日止。所处罚金,限被告人于本案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六、被告人郭彦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21年9月8日止。所处罚金,限被告人于本案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七、被告人杨超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7日起至2020年6月16日止。所处罚金,限被告人于本案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八、被告人违法所得:黄自顽、李志强各一十六万二千四百三十元,宋艺、柯征、魏胜堂各八万零七百二十二元,郭彦海五万五千九百六十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九、扣押具有赌博功能“三色龙”电子游戏机18部、“打飞机”电子游戏机4部、“花果山传奇”电子游戏机1部,黄自顽手机1部、宋艺手机3部、杨超群手机1部、柯征手机2部、郭彦海手机2部、李志强手机1部、魏胜堂手机1部,予以没收。其余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时间 |
2020-07-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