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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582********66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1027民初655号
案号
(2020)桂1027执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凌云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勇应赔偿给原告刘功兴经济损失71499.01元;二、驳回原告刘功兴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142元,由原告刘功兴负担507.25元,被告刘勇负担1634.7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3-20
发布时间
2020-07-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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