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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龙绍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404********18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1027民初732号
案号
(2020)桂1027执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凌云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龙绍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蒲元强借款本金118000元及至2018年10月24日的利息68113元;从2018年10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被告龙绍军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黄美珍、黄江、龙绍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2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11元,由被告龙绍军、黄美珍、黄江、龙绍刚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3-20
发布时间
2020-07-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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