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龙绍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404********1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1027民初732号 |
案号 |
(2020)桂1027执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凌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龙绍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蒲元强借款本金118000元及至2018年10月24日的利息68113元;从2018年10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被告龙绍军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黄美珍、黄江、龙绍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2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11元,由被告龙绍军、黄美珍、黄江、龙绍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凌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20 |
发布时间 |
2020-07-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