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兴业县鱼森峰夹板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924民初965号 |
案号 |
(2020)桂0924执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兴业县鱼森峰夹板厂应支付货款72951元给原告广西同兴化工有限公司;二、被告兴业县鱼森峰夹板厂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7165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以72951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给原告广西同兴化工有限公司;三、被告覃家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责任。本案受理费1624元,减半收取812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632元,由被告兴业县鱼森峰夹板厂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时间 |
2020-04-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覃家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9243403444328 |
登记机关 |
兴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兴业县城隍镇塘肚工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