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合浦佳永金花茶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94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521民初1878号 |
案号 |
(2019)桂0521执17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合浦佳永金花茶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郑慧春、郑玉春支付2011年至2016年7月25日止所交鲜花、干叶货款差额830934.29元及该款利息(利息计算:以货款830934.29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被告合浦佳永金花茶开发有限公司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合浦佳永金花茶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依照合同约定向原告郑慧春、郑玉春提供灌溉电源;三、反诉被告郑慧春、郑玉春向反诉原告合浦佳永金花茶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0年8月至2011年9月的管理费2772元;四、驳回反诉原告合浦佳永金花茶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本诉受理费29762元,减半收取14881元,由本诉原告郑慧春、郑玉春负担10573元(已交),本诉被告合浦佳永金花茶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308元(本诉受理费原告郑玉春、郑慧春已预交,属被告浦佳永金花茶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部分,由被告浦佳永金花茶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郑慧春、郑玉春);反诉受理费10356元,由反诉原告合浦佳永金花茶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340元,反诉被告郑慧春、郑玉春负担1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反诉原告浦佳永金花茶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属反诉被告郑慧春、郑玉春负担部分,由反诉被告郑慧春、郑玉春在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付给反诉原告浦佳永金花茶开发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时间 |
2020-05-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傅镜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500619458103L |
登记机关 |
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合浦廉州镇龙门江水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