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灵山县茂源城市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9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721民初2961号 |
案号 |
(2020)桂0721执3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灵山县茂源城市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444102.56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1、以本金1391611.71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以本金2444102.56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3、以本金2444102.5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返还给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质量保证金1683985.34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1、以本金1052490.84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8日起至2018年1月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以本金1683985.34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3、以本金1683985.3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广西灵山县茂源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以尚欠的工程款2444102.56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违约金支付给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三、驳回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53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2536元,由被告广西灵山县茂源城市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时间 |
2020-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蔡家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72159981638XJ |
登记机关 |
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灵山县灵城镇和平路64号茂源·地王国际1单元2601至280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