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普定县零度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4********NXX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1202民初2047号 |
案号 |
(2020)桂1202执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解除原告普定县零度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河池市天源雪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企业租赁生产经营合同》;被告广西河池市天源雪食品有限公司退还租金11724元给原告普定县零度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广西河池市天源雪食品有限公司返还已清点的原告普定县零度食品有限公司存放于其仓库内的原材料给原告普定县零度食品有限公司(以2019年3月1日盘点确认的清单为准);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河池市天源雪食品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普定县零度食品有限公司处置原材料款项36770.5元;驳回原告普定县零度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反诉原告广西河池市天源雪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案件本诉受理费16850元(原告已预交16850元),反诉受理费3351元(反诉原告已预交3351元),共计2020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普定县零度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6000元,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河池市天源雪食品有限公司负担4201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向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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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422MA6EB1NXX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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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黄桶街道办事处青山村(贵州普定经济开发区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