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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恒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326********61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182民初2133号
案号
(2020)皖1182执6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明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胡恒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马柏欠款6976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5月21日计算至还清时止。受理费1544元,减半收取772元,由被告胡恒文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4-01
发布时间
2020-06-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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