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胡恒文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326********611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182民初2133号 | 
| 案号 | (2020)皖1182执666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明光市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胡恒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马柏欠款6976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5月21日计算至还清时止。受理费1544元,减半收取772元,由被告胡恒文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明光市人民法院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 发布时间 | 2020-06-03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