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4********43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684民初2002号 |
案号 |
(2018)苏0684执26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顾永新归还原告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50万元和利息22324.0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4%上浮50%,自2017年12月11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钱款于2018年6月30日前归还本金150万元,于2018年7月30前归还本金150万元,于2018年8月30日前归还本金和利息1522324.05元及逾期利息。二、上述第一项钱款,被告顾永新如有一期逾期,原告有权就未到期的债权一并申请执行。三、被告张群宝、马燕、姜飞、胡进、黄玉琴、南通海韵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南通旭泽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13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27138元,由被告顾永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门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7-11 |
发布时间 |
2019-0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