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洪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3********6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322民初5722号 |
案号 |
(2020)皖1322执11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洪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陆庆忠借款3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8月10日起计息,止于该笔借款归还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刘洪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陆庆忠为实现债权支付费用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75元,由被告刘洪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时间 |
2020-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